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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友會組織章程

 

臺中市霧峰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校友會組織章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101.07.15第一屆會員大會會議通過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05.12.10第三屆會員大會會議通過

第一章 總則

     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霧峰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校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     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以聯絡校友感情、協助校友創業就業、促進國立霧峰高級農工職業學校(以下簡稱母校)發展、傳承發揚母校特色與精神為宗旨;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
      本會暫以臺中市為組織區域;會址設於母校所在地,並得經會員大會同意設立分支機構。

      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經會員大會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需經會員大會同意。

     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       聯繫各地區校友、促進團結、共同為母校校務發展努力。

二、       歷屆校友資料之建檔、更新與查詢。

三、       彙整人力資源,協助校友求職、深造、創業等。

四、       出版校友會刊及通訊等刊物;並配合校內活動刊物之轉達。

五、       回饋母校並設立各種獎助金及建設基金。

六、       彙集校友對母校之興革意見、提供母校行政參考。

七、       其他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事項。

 


第二章 會員

     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:

一、       當然會員:凡曾在母校各學制、各學程修業之校友。

二、       榮譽會員:曾任職母校之師長;及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。

三、       贊助會員:認同本會宗旨、經審核通過,得為贊助會員。

四、       永久會員:凡曾在母校各學制、各學程修業之校友,入會時即捐贈新臺幣壹萬元以上者。

     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
     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暫停會員權利。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需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,並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
      會員有違反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。

     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 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
十一   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屆按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;未達三百人時則仍以召開會員大會行使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二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

十二   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 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二、  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三、 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四、 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五、 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
六、 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七、 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
八、 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十三   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二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當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
十四   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 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
二、  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
三、 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四、 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
五、  聘免工作人員。

六、 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七、 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十五   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(即會長)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十六   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 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二、  審核年度決算。

三、 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
四、 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五、 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十七   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十八   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十九   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一、 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
二、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三、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四、 受停權處分者。

二十   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
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,榮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 

第四章 會議

第二十三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。定期會議於每年12月配合校慶日(校友回娘家活動)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則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開之。

第二十四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二十五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
五、本會之解散。
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

     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二十七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: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 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       入會費:新臺幣伍佰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應屆畢業生新加入會費得以新臺幣壹佰元繳納之。

二、       常年會費:新臺幣貳佰元,在每年十一月以前繳納。

三、       會員或各界捐贈款項。

四、       贊助會員贊助。

五、       永久會員捐贈。

六、       其他收入。

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三十 條 本會應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,提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

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本會民國101715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報經臺中市政府社會1010821中市社團字第1010064776號函准予備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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