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中市霧峰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校友會組織章程
101.07.15第一屆會員大會會議通過
105.12.10第三屆會員大會會議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霧峰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校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以聯絡校友感情、協助校友創業就業、促進國立霧峰高級農工職業學校(以下簡稱母校)發展、傳承發揚母校特色與精神為宗旨;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第 三 條 本會暫以臺中市為組織區域;會址設於母校所在地,並得經會員大會同意設立分支機構。
第 四 條 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經會員大會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需經會員大會同意。
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 聯繫各地區校友、促進團結、共同為母校校務發展努力。
二、 歷屆校友資料之建檔、更新與查詢。
三、 彙整人力資源,協助校友求職、深造、創業等。
四、 出版校友會刊及通訊等刊物;並配合校內活動刊物之轉達。
五、 回饋母校並設立各種獎助金及建設基金。
六、 彙集校友對母校之興革意見、提供母校行政參考。
七、 其他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事項。
第二章 會員
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:
一、 當然會員:凡曾在母校各學制、各學程修業之校友。
二、 榮譽會員:曾任職母校之師長;及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。
三、 贊助會員:認同本會宗旨、經審核通過,得為贊助會員。
四、 永久會員:凡曾在母校各學制、各學程修業之校友,入會時即捐贈新臺幣壹萬元以上者。
第 七 條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暫停會員權利。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需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,並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第 九 條 會員有違反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。
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 十一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屆按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;未達三百人時則仍以召開會員大會行使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二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 十二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 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 十三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二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當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第 十四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 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 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 十五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(即會長)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 十六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 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 十七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 十八 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 十九 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 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 受停權處分者。
第 二十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,榮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 會議
第二十三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。定期會議於每年12月配合校慶日(校友回娘家活動)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則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四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五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本會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
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七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: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 入會費:新臺幣伍佰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應屆畢業生新加入會費得以新臺幣壹佰元繳納之。
二、 常年會費:新臺幣貳佰元,在每年十一月以前繳納。
三、 會員或各界捐贈款項。
四、 贊助會員贊助。
五、 永久會員捐贈。
六、 其他收入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
第 三十 條 本會應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,提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 。
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本會